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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63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秋兰与田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兰,田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63794号原告:王秋兰,女,195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利和毛巾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田新,女,199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王秋兰与被告田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王秋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00,000元,并支付利息360,15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1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4年8月16日。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700,000元转给被告,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对于管辖权有明确约定,由乙方(王秋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应当遵从双方的约定,故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秋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