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6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胡某与汪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汪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6326号原告:胡某。被告:汪某甲。原告胡某与被告汪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伟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1、判决非婚生子汪某乙随被告生活;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由恋爱,2013年4月同居生活,次年1月24日生育一子汪某乙。同居期间,被告经常对原告殴打辱骂,原被告感情不和。去年,原告外出打工,汪某乙随被告及其母亲共同生活。不久前,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同居关系,就孩子抚养问题发生争吵,双方协商未果。鉴于汪某乙长期随被告生活,不宜改变其生活环境。被告汪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与被告汪某甲系自由恋爱,2013年4月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汪某乙。上述事实,有原告胡某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有原告胡某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同居期间所生子女虽为非婚生子女,但亦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都有抚养的义务。鉴于长子汪某乙,一直由被告及被告母亲照顾,被告汪某甲抚养更利于汪某乙的健康成长。对原告主张长子汪某乙由被告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告为1995年出生,无固定工作,本院酌定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从2016年10月1日起开始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子汪某乙由被告汪某甲抚养。二、原告胡某从2016年10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付清。三、驳回原告胡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账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卫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