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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行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刘国文、廖兰玲与被告新化县国土资源储备中心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文,廖兰玲,新化县国土资源储备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322行初69号原告刘国文,男。原告廖兰玲,女。被告新化县国土资源储备中心。法定代表人邹元德,该储备中心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文、廖兰玲就与被告新化县国土资源储备中心房屋拆迁管理一案中,原告刘国文、廖兰玲于2016年9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国文、廖兰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文、廖兰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国文、廖兰玲负担。审 判 长  曾卫华人民陪审员  贺延明人民陪审员  曾作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文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