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8行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蓝兹生,王龙驷,谢带达,阳忠林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兹生,王龙驷,谢带达,阳忠林,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初1147号原告蓝兹生。原告王龙驷。原告谢带达。原告阳忠林。委托代理人梅春来,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柳云,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魏剑彬,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高山,该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忠,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蓝兹生、王龙驷、谢带达、阳忠林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兹生、王龙驷、谢带达、阳忠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兹生、王龙驷、谢带达、阳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蓝兹生、王龙驷、谢带达、阳忠林负担,原告蓝兹生、王龙驷、谢带达、阳忠林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冯 炅代理审判员 张 庆 平代理审判员 徐 维 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映怡(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