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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7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银芝与徐根艳、张凤兰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银芝,徐根艳,张凤兰,柯应红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7民初1194号原告:周银芝。委托代理人:殷鉴,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根艳。被告:张凤兰。被告:柯应红。原告周银芝诉被告徐根艳、张凤兰、柯应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聂东霞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周银芝诉称,被告徐根艳、张凤兰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1月17日向望江锐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锐鑫小贷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时间为2014年2月16日,月利率为2.5%及手续费1%;同时约定如因借款人违约致使出借人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承担出借人为此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该借款由被告柯应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三被告未能还款。被告徐根艳要求展期,后于2014年7月11日还款60万元。展期后借款仍由被告柯应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3月20日,锐鑫小贷公司与原告协商,将其对被告徐根艳、张凤兰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周银芝。现原告为有效维权,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徐根艳、张凤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自2014年8月10日至实际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暂主张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8000元;2、被告柯应红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1、必须是有效存在的债权;2、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3、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4、必须通知债务人。由此可见,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生效的要件,且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原债权人。本案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债权转让已由原债权人望江锐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通知债务人,因此原告没有实际取得债权,其作为起诉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银芝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435元,退还原告周银芝。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聂东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