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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5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5民初692号原告:黄某,女,1975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贞瀛,连城县文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1,男,1972年4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黄某诉被告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蒋某1离婚;2、黄某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归蒋某1所有,黄某也不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由蒋某1承担;3、由蒋某1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黄某与蒋某1于1993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并在同年结婚,于1995年11月27日在连城县民政办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5年3月生育一男孩,取名蒋某2。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虽然经过近20年的磨合,双方仍常为家庭琐事、经济开支和子女抚养教育问题发生争吵,黄某经常被蒋某1殴打,酒后暴力更为严重,黄某不堪忍受。双方从2011年3月开始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经济上亦各自独立,互不来往。2011年3月,黄某远赴广东打工,蒋某1在家与另一名女子公然以夫妻名义同居至今,黄某若非看在婚生子的面上,早就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其涉嫌重婚犯罪行为。黄某认为,双方至今已分居满五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如上诉请。蒋某1辩称,一、蒋某1认为双方还有夫妻感情,坚决不同意离婚,即使前面有过错也会改过,看在孩子的面上,希望黄某回来继续生活。二、黄某在起诉状中编造双方从2011年3月开始分居至今满五年,是无任何事实依据。三、黄某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是与事实不符的,倘若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双方会在1995年3月生育儿子蒋某丙、子某,是违背事实的,儿子都已经成人,能独立生活,还会为子女抚养教育而争吵吗?黄某诉称经常被蒋某1殴打,没有事实依据,与事实严重不符,蒋某1希望与黄某好好生活,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请法院给蒋某1一次机会,蒋某1一定会积极主动地努力做工作,挽回这来之不易的婚姻。请法院驳回黄某诉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黄某与蒋某1于1993年经双方父母介绍认识,认识后于1995年11月27日在连城县民政办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95年3月6日生育婚生子蒋某2,现已成年。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本院认为,黄某与蒋某1于1993年经双方父母介绍认识,认识后于1995年11月27日在连城县民政办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95年3月6日生育婚生子蒋某2,现已成年。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双方在多年互相扶持的夫妻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婚后双方未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加强了解与沟通,导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争吵后蒋某1又有殴打黄某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在彼此间产生了一定的隔阂,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只要黄某、蒋某1双方对自己的婚姻抱积极的态度,尽可能减少分歧,加强沟通与交流,互相理解、谅解,对对方的缺点多给予必要的理解与包容,努力改正自身的不足,多一分理智,少一分伤害,夫妻感情定能逐渐的好转,进而不断地深化。庭审中,蒋某1不同意离婚,并表示会改正缺点,希望黄某谅解,黄某应给予蒋某1改正缺点机会。综上,黄某、蒋某1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黄某主张黄某、蒋某1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蒋某1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黄某与蒋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勋  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丽萍(代)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