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晶诉齐齐哈尔市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晶,齐齐哈尔市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民初1378号原告:张晶,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富华大厦D门***室。被告:齐齐哈尔市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中心广场万城汇地下商场。法定代表人:赵彩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学权,该公司职工。原告张晶与被告齐齐哈尔市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张晶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晶撤诉。案件受理费623.00元,减半收取311.50元,由原告张晶负担。审 判 长 赵亚琳人民陪审员 倪继庆人民陪审员 程春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