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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1民初19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1998-1号申请人何某某,女,汉族,1970年12月18日生被申请人唐某某,男,汉族,1970年5月24日生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何某某诉被申请人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唐某某价值270000的房产或冻结等额银行存款。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唐某某价值270000的房产或冻结等额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