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81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李成伟与高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伟,高祥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李成伟,男,白族,1982年10月5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被执行人高祥勇,男,汉族,1976年3月6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关于李成伟与高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李成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9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525.00元,执行费657.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4)被执行人到庭做出履行计划,申请人对此予以同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到庭做出履行计划后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予以同意,根据被执行人做出的履行计划,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