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恢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孙忠琳与陶娟、李红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忠琳,陶娟,李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恢351号申请执行人:孙忠琳。被执行人:陶娟。被执行人:李红兵。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3)港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孙忠琳与被执行人陶娟、李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艺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