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8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胡胜云与魏中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胜云,魏中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1913号原告胡胜云,男,汉族。被告魏中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胜云与被告魏中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胜云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胜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胜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胜云负担。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