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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胡胜云与魏中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胜云,魏中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1913号原告胡胜云,男,汉族。被告魏中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胜云与被告魏中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胜云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胜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胜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胜云负担。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