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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1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健、王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健,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16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健,男,汉族,1982年3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王红,女,汉族,1981年7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张健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县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张健、王红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迅速支付所欠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欠款628391.8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本案诉讼费14351元和执行费8684元。但被执行人张健、王红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健、王红的银行存款652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65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伍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