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5民辖终1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周兴国与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兴国,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辖终18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兴国,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9号(重庆财富中心科技创业园)2幢二层4#。法定代表人:汤伟。上诉人周兴国与被上诉人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07民初字第8672号民事裁定,驳回周兴国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周兴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期间,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周兴国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由于被上诉人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撤回起诉,故该案管辖权异议已无审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字第8672号民事裁定;二、准许上诉人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