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3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乔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83刑初226号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某,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31日经孟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9月20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6)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志强、王雪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某于2016年4月14日22时35分许,酒后驾驶豫H×××××号二轮摩托车,沿孟州市河阳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合欢路交叉口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乔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40mg/100ml。被告人乔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乔某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乔某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闫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乔某供述;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乔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杜新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晓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