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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吴某国、李某某、吴某文、吴某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吴某国,李某某,吴某文,吴某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10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住地址:高安市瑞州中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琳,职务:行长。被告:吴某国,男,汉族,住高安市。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高安市。被告:吴某文,男,汉族,住高安市。被告:吴某生,男,汉族,住高安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被告吴某国、李某某、吴某文、吴某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负担。审判长  梁克诚审判员  丁早华审判员  吴 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