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吴某国、李某某、吴某文、吴某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吴某国,李某某,吴某文,吴某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10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住地址:高安市瑞州中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琳,职务:行长。被告:吴某国,男,汉族,住高安市。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高安市。被告:吴某文,男,汉族,住高安市。被告:吴某生,男,汉族,住高安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被告吴某国、李某某、吴某文、吴某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负担。审判长 梁克诚审判员 丁早华审判员 吴 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