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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执17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新涛与李克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涛,李克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7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新涛,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克宁,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新涛与被执行人李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9)登民二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克宁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新涛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克宁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克宁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对被执行人李克宁所有的苹果6手机一部予以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克宁所有的苹果6手机一部(价值1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 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君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