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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3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某1与戚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1,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3执3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1。法定代理人陈某2,女,1976年4月24日出生,瑶族,务工,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戚某,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陈某1与被执行人戚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防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戚某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某1抚养费15500元(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2016年6月至2016年8月的每月抚养费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132.5元,以上共计15657.5元。申请执行人陈某1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已于2016年9月9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戚某的银行存款15657.5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防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廖树梁审判员 唐上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龙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