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3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阳新县佳合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丹、王荣祖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阳新县佳合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丹,王荣祖,王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3财保35号申请人阳新县佳合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五码坊正街29号。法定代表人唐嘉宇,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柯育慎,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陈丹。被申请人王荣祖。被申请人王欢。申请人阳新县佳合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丹、王荣祖、王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丹、王荣祖、王欢银行账户存款3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阳新县佳合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阳新县佳合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丹、王荣祖、王欢银行账户存款3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同时查封申请人阳新县佳合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天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金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