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黄开干与吴美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开干,吴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431号申请执行人黄开干,男,汉族,1989年1月18日出生,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吴美英,女,汉族,1972年5月26日出生,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黄开干与被执行人吴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0491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吴美英电话不通,下落不明;多次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吴美英名下有大额存款;查询罗源房管所和国土局,未发现被执行人吴美英名下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执4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连国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