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执保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与高唐县旭泰机床制造有限公司、高唐县三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许兰普、张秀芳、许兰昕、王飞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高唐县旭泰机床制造有限公司,高唐县三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许兰普,张秀芳,许兰昕,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保3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住所地高唐县。主要负责人:贾兵,行长。被执行人:高唐县旭泰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高唐县三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许兰普,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张秀芳,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许兰昕,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王飞,女,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与高唐县旭泰机床制造有限公司、高唐县三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许兰普、张秀芳、许兰昕、王飞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唐县旭泰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高唐县旭泰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高国用(2012)第0120010号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和权证号2012-0218、2012-0338、2012-0338-1、2012-0338-2、2012-0338-3、2012-0338-4号房产证项下的房产,期限三年。查封期间由高唐县旭泰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保管。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变卖、转移、隐匿、毁损。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