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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3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刘德亮与曹世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亮,曹世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3民初1297号原告:刘德亮,男,194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告:曹世荣,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原告刘德亮与被告曹世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德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世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德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速将所欠1000元付清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属租赁关系,被告曹世荣截止2014年6月13日欠原告房租、水电、卫生费等共计人民币壹仟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于2014年7、8月份将所欠租金还清。之后,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被告曹世荣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曹世荣承租了原告的房屋,2014年6月1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租金、水电费等合计人民币1000元。被告曹世荣向原告刘德亮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刘德亮人民币1000元整(1000元),按每月伍佰元还清。新历2014年7至8月还清。今欠人曹世荣,2014年6月13日。”后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该欠款。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没有签订租赁合同,但事实上双方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被告所欠原告租金、水电费等1000元,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被告归还欠款1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世荣所欠原告刘德亮人民币100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曹世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邱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