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02民特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徐志清与李志琴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志清,李志琴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02民特189号申请人徐志清,男,汉族,1963年9月18日出生。申请人李志琴,女,汉族,1963年3月23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志琴与徐志清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李存喜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志清与李志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9月19日经锡林浩特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徐志清一次性赔偿李志琴医疗、营养、护理、后续治疗、误工、修车等全部费用3500元。二、徐志清车辆自行维修。三、此次事故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任何争议。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徐志清与李志琴于2016年9月19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李存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晓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