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2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晓波与被告董洪斌、刘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波,董洪斌,刘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1716号原告:刘晓波,男,汉族。被告:董洪斌,男,汉族。被告:刘威,男,汉族。原告刘晓波与被告董洪斌、刘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吉鹏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