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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2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晓波与被告董洪斌、刘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波,董洪斌,刘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1716号原告:刘晓波,男,汉族。被告:董洪斌,男,汉族。被告:刘威,男,汉族。原告刘晓波与被告董洪斌、刘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吉鹏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