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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5执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吕碧英与覃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碧英,覃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5执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碧英,女,195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连州人,住广东省连州市。被执行人:覃燕红,女,1961年12月24日出生,壮族,广东连山人,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碧英与被执行人覃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裁定每月提取被执行人覃燕红由建设银行连山支行代发的退休工资1440元直至扣至32191.13元本息、案件受理费302元、执行费387.39元为止。此外,被执行人覃燕红无其他可供执行人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佩华审判员  黄亦飞审判员  王流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虞金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