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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颜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刑初1086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某甲,公司员工。2016年7月1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6〕1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俊成,被告人颜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2月23日晚,被告人颜某甲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街道香山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国农业银行门前路段时,与丁某驾驶的苏E×××××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颜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丁某的陈述、证人颜某乙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驾驶证、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调解书、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颜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颜某甲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颜某甲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为严肃法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依照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咸玉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