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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行审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与张旭丽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张旭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03行审180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杨林青,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周烨,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耀存,律师。被执行人张旭丽,女。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旭丽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宛龙国土资处(2015)第303号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罚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认定张旭丽“于2015年7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非法占用武侯街道办事处毛庄村向南组土地150.8平方米建房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对张旭丽作出的处罚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地150.8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申请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裁执分离”的改革方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宛龙国土资处(2015)第303号行政处罚决定。由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院协助。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 高 广 山审判员 : 李 春 林审判员 ���刘小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王 佳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