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行审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与玉环县宝水阀门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玉环县宝水阀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21行审570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玉兴东路98号。法定代表人蔡其方,局长。被执行人玉环县宝水阀门厂,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黄泥坎村。负责人高兆宝,业主。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玉土资城执罚[2010]1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于2002年7月,未经批准,擅自在玉环县玉城街道黄泥坎村土地上填土,并在2008年9月建房用于做厂房,经查实,已占用黄泥坎村所属土地面积432.36㎡,其中建筑占地面积359.35㎡,现状一幢三层砖混厂房,建筑面积1078.05㎡。其中于2002年9月13日已经玉环县国土���【玉土资监字(2002)第69号】处罚过用地面积372.24㎡,当时现状地基。未处罚用地面积60.12㎡,未处罚建筑占地面积359.35㎡,建筑面积1078.05㎡。经玉环县国土资源局规划中心鉴定,非法占用地块系农用地水田,规划分区为建设留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32.36㎡;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1078.05㎡;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60.12㎡处以25元/M2罚款,计人民币1503元。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4月25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仅缴纳了1503元罚款,对玉土资城执罚[201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其他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32.36㎡;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1078.05㎡。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玉土资城执罚[2010]1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行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土资城执罚[201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32.36㎡;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1078.05㎡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玉环县人民政府玉城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必贵审 判 员 方玲艳审 判 员 蔡庆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魏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