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32民初14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花源支行诉被告胡绪、张学琼、胡嘉鹏、胡嘉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花源支行,胡绪,张学琼,胡嘉鹏,胡嘉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2民初1416号之一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花源支行。负责人季平,行长。被告胡绪。被告张学琼。被告胡嘉鹏。被告胡嘉浩。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花源支行诉被告胡绪、张学琼、胡嘉鹏、胡嘉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胡绪、张学琼、胡嘉鹏、胡嘉浩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龙珍代理审判员 黄 林人民陪审员 王建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旭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