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6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信业利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樊玉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信业利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樊玉全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6687号原告深圳市信业利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许先亮,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艳军,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富邻广场科研2幢。法定代表人陈桂林。被告樊玉全,户籍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本院在审理深圳市信业利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樊玉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信业利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信业利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信业利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055元,由原告深圳市信业利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多余人民币3,055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李 海 波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人民陪审员 张 能 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敏(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