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6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6民初1262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无职业,1963年10月23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兴。被告邓某,,男,汉族,无职业,1963年9月26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兴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邓杰离婚纠纷一案中,孙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英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