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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91民初14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山东正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市喆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正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喆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1432号之一原告:山东正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荣长远,经理。被告:东营市喆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经理。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受理了原告山东正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营市喆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东营市喆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建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