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梁忠华与毛五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忠华,毛五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811号原告梁忠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业恳,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五华,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毛五华下落不明,不适宜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本院将此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并于2016年5月27日通知原告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原告接到诉讼费用的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诉讼费1309元,减半收取65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小 丽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丹丹(兼)书 记 员 曾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