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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梁忠华与毛五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忠华,毛五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811号原告梁忠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业恳,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五华,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毛五华下落不明,不适宜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本院将此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并于2016年5月27日通知原告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原告接到诉讼费用的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诉讼费1309元,减半收取65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小  丽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丹丹(兼)书 记 员 曾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