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83民初4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4932号原告:吴某,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安,句容市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女,1974年3月出生,汉族,住句容市。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程时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