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民初4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4932号原告:吴某,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安,句容市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女,1974年3月出生,汉族,住句容市。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程时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