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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3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梁平县嘉和印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山水都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梁平县嘉和印务有限公司,重庆山水都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3470号原告:重庆市梁平县嘉和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平县梁山镇群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621197387A。法定代表人:杨德江委托代理人:杨德芳,女,生于1968年2月7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重庆山水都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新牌坊一路139号。法定代表人:陈世利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受理原告重庆市梁平县嘉和印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山水都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梁平县嘉和印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梁平县嘉和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70.00元,减半收取7485.00元,由原告重庆市梁平县嘉和印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昌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汤 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