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叶相眉与浙江卡奇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林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相眉,浙江卡奇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林利明,祁余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2564号原告:叶相眉,女,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莉力,青田县温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卡奇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安定东路四号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利明,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林利明,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祁余展,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叶相眉与被告浙江卡奇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林利明、祁余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浙江卡奇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林利明、祁余展下落不明,不适宜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相眉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相眉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相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86元,减半收取79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93元,由原告叶相眉负担。审 判 长 彭胜斌审 判 员 杨忠俊人民陪审员 陈 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金翡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