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与刘德华、刘金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刘德华,刘金芳,苗利广,苗德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28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阳光大街与正阳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王保国,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向龙(特别授权),宁津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德华。被告刘金芳。被告苗利广。被告苗德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诉被告刘德华、刘金芳、苗利广、苗德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财产保全费648元,共计133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田玉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