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11民初2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秀洲区洪合昊龙毛纱经营部与罗本进、朱映红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秀洲区洪合昊龙毛纱经营部,罗本进,朱映红,罗磊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2978号原告:嘉兴市秀洲区洪合昊龙毛纱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320国道北侧。经营者:叶晓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国淼、蔡中华(实习),浙江中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本进。被告:朱映红。被告:罗磊世。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秀洲区洪合昊龙毛纱经营部与被告罗本进、朱映红、罗磊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秀洲区洪合昊龙毛纱经营部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秀洲区洪合昊龙毛纱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02元,由原告嘉兴市秀洲区洪合昊龙毛纱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苏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