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刑更监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军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监2号罪犯张军,小学。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2014年5月30日,本院作出了(2014)黔毕中刑初执字第44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2029年12月24日止)。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聂永福减刑的裁定不当,向本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毕节监狱于2014年5月5日以罪犯张军2011.4-2012.3、2012.4-2013.5期间分别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提请建议减刑1年零8个月的考核周期有误,应将罪犯张军获裁定减刑1年8个月的考评周期2012.4至2013.5考评周期裁定变更为2012.4至2013.6。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5日,贵州省毕节监狱以罪犯张军在2011.4—2012.3、2012.4—2013.5期间各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等为依据向本院提请对其减刑一年零八个月。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14)黔毕中刑初执字第443号刑事裁定。该裁定作出后,贵州省毕节监狱在工作中发现对罪犯张军在2012.4—2013.5期间的考评计分错误,遂于2016年7月22日自行进行纠正。纠正后,罪犯张军的考核周期需调整到2013年6月方能符合评定为“改造积极分子”的条件。以上事实有《罪犯考评奖罚纠错审批表》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执行机关已对2012.4—2013.5期间的考评计分予以纠正,并已将罪犯张军此次考核周期纠正为2013年6月,同时对后续考评周期作了相应纠正。纠正后,罪犯张军在2012.4—2013.6期间符合“改造积极分子”的条件,且原裁定减刑幅度适当,故应对原裁定认定的考评周期2012.4—2013.5纠正为2012.4—2013.6,本院予以纠正。但原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维持本院2014年5月30日(2014)黔毕中刑初执字第443号对罪犯张军减刑的刑事裁定。本裁定为最终裁定。审 判 长 李中付审 判 员 宗慧娟代理审判员 洪运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子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