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4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81民初4410号原告徐某,女,生于1990年8月25日,汉族。被告王某甲,男,生于1988年6月15日,汉族。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某、被告王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我与被告××××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丙,由于草率结婚,婚后原、被告双方不断争吵,被告不务正业,还多次对原告进行打骂,实施家庭暴力,把我打得青一块,紫一块,并多次威胁我说“如果你敢离婚,我就杀你全家”。现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1、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理。婚生子王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教育费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自行承担。被告王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根据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并结合本案案情,本院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如果感情破裂,原、被告婚生子女如何抚养,抚养教育费如何承担;3、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共同财产情况。原、被告围绕上述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原告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家庭成员户口薄复印件5张,证明原、被告及家庭成员身份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姻状况;3、孕检证明一份,证明原告起诉时未怀孕;4、照片6张,证明我和被告打架,被告将我打伤的事实。被告王某甲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原告徐某提交的证据本院审查后认为:证据1、2、3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照片6张,本院审查后认为该证据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未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原告主张内容,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在禹州市××××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丙,原、被告发生矛盾后自2016年7月20日开始分居,两个子女现均跟随被告王某甲生活。双方无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解除婚姻关系的关键在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的原告徐某主张与被告王某甲离婚,因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须以离婚为前提,故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 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本将经核对与原件无异书记员 张柳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