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21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孙玉军 与王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军,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2160-2号申请人孙玉军,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俊,男,195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的(2015)翁民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俊所有的坐落于翁牛特旗乌丹镇古城居委会全宁路北段院落一处(房权证号为:翁房权证乌丹镇字第xxx**号)。现因所查封的财产已依法进行了评估,被执行人对此案拒不执行,经申请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俊所有的坐落于翁牛特旗乌丹镇古城居委会全宁路北段院落一处(房权证号为:翁房权证乌丹镇字第xxx**号),在二次拍卖价的基础上降价15%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 武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朱志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月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