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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胡祖英与陈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祖英,陈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1970号申请人:胡祖英。被申请人:陈军。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主要负责人:施亚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胡祖英与被申请人陈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祖英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在肇事皖H×××××号小型普通客车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先行给付申请人胡祖英医疗费100000元。担保人陈军以其所有的皖H×××××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祖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先行给付申请人胡祖英医疗费100000元,履行款汇至: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宁县支行,开户名:怀宁县人民法院,账号:10×××01。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被申请人陈军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潘许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金 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