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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执恢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赖秉祥、赖招连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赖秉祥,赖招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4执恢223号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机构代码00412008-5,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沿河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林杭英,局长。被执行人赖秉祥,男,1972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赖招连,女,1970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赖秉祥、赖招连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2)武执审字第10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38424元,本院以(2013)武非执字第1号案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以已经与被执行人签订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协议书为由,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武非执字第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建华审 判 员  林德生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