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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马建东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东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81刑初607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建东,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回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邓州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9月1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5)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建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步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建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建东在其位于邓州市南桥店红旗旅社对面的出租屋内提供甲基苯丙胺毒品(俗称冰毒)以及冰葫芦等吸毒工具,容留林某吸食毒品。二、2015年5月份的又一天,被告人马建东在其位于邓州市南桥店红旗旅社对面的出租屋内提供甲基苯丙胺毒品以及冰葫芦等吸毒工具,再次容留林某吸食毒品。三、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马建东,在其位于邓州市南桥店红旗旅社对面的出租屋内提供甲基苯丙胺毒品以及冰葫芦等吸毒工具,容留林某、马可吸食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建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正侧面照、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抓获证明、证人林某证言等证据载卷,被告人马建东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建东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建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建东辩称其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未能提供证据相印证,本院不予彩信。被告人马建东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建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付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兼)书记员  李晓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