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程志军与吴小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志军,吴小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978号申请执行人程志军(又名二子)。被执行人吴小四。本院在执行程志军申请执行吴小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026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尚文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