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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6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程志军与吴小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志军,吴小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978号申请执行人程志军(又名二子)。被执行人吴小四。本院在执行程志军申请执行吴小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026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尚文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