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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1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421民初1547号原告凌国建,男,1969年8月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扶绥县委托代理人何文辉,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桂材,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桂材向原告偿还所欠的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36000元(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5年12月17日起计至2016年9月17日),合计236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桂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凌国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3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桂材负担,被告黄桂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给原告凌国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语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