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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3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马占茹与苏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占茹,苏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23民初1543号原告:马占茹,女,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景泰县。被告:苏红霞,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景泰县。原告马占茹与被告苏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占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红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苏红霞偿还借款5万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9日,被告苏红霞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推拖未付。被告苏红霞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9日,被告苏红霞向原告马占茹出具借条,载明:今借马占茹现金伍万元(5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马占茹与被告苏红霞之间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予保护。原告马占茹在庭审中认为,双方口头约定利息,现只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放弃利息主张。原告合法处分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采纳。被告苏红霞借款后,未及时偿还,已构成违约。涉案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苏红霞偿还借款合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苏红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交答辩意见,是对其在庭审中享有的质证权、抗辩权的放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红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马占茹借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苏红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XX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生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