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4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谢文武与朱永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武,朱永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上海景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4719号原告:谢文武,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7509223915),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盐亭县柏梓镇高堰村9组。委托代理人:郑同涛,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永剑,男,1983年3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303016978),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冯瓴乡新台村大郢组。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6249565-5)。住所地:上海市天潼路133号12楼。法定代表人:汪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辛星,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景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32434447-5)。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DA1109室。法定代表人:王龙榕,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文武与被告朱永剑、上海景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永剑、上海景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文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9元,收取79.5元,由原告谢文武负担。审 判 员 田晓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丽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