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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7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德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德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7326号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95898036H,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北环二路东段9号御墅林枫1-2-3号。法定代表人:周代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靖鼎,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红江,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德惠,女,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德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廉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 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