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4民初7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耿爱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爱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4民初79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秀勤,男,1958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新安镇。被申请人:耿爱国,男,195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阜平县。原告耿爱国与被告李秀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冀0624民初795号民事裁定,查封“冀A×××××、冀A4R**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期限为2016年9月18至2017年9月17日,查封期间由阜平县迅达停车场保存,不准买卖、转移、毁损。李秀勤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交解除保全资金3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秀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已达成合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事故车辆“冀A×××××、冀A4R**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李秀勤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挺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