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2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与被告鞠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2民初2751号原告李XX。被告鞠XX。原告李XX与被告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5年3月同居生活,2006年7月12日生育一女孩鞠XX,2009年4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于2014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我曾于2015年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11月5日法院判决驳回我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我自行抚养孩子。被告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3月未办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于2009年4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7月12日生育一女孩鞠XX。原、被告于2014年9月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5年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11月5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自行抚养孩子。上记事实,有原告陈述材料、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足资认定。本院认为,法院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婚生女孩应由原告自行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XX要求与被告鞠XX离婚,准予离婚。婚生女孩鞠XX由原告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跃辉人民陪审员 宫丽燕人民陪审员 艾春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艳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